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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巿私立新民國民小學學生獎懲規定
臺北巿私立新民國民小學學生獎懲規定 103.8.25
校務會議修訂
壹、依據:臺北巿教育局103年4月11日北市教國字第10334762700號函辦理。
貳、目的:對於學生之懲處,應以啟發學生反省自制與改過遷善為目的,並注意學生人格尊嚴與受教權益之維護,為規範學生之獎懲事宜,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引導學生身心健全發展、提升教育品質及促進校園友善文化,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規定。
参、獎懲規定內容:
第 一 條 學校獎懲學生時,應審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依據:
一 行為時之年齡。
二 行為時之身心狀況。
三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四 行為之手段。
五 行為所生之影響。
六 行為人之家庭狀況。
七 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八 行為之次數。
九 行為後之態度。
十 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第 二 條 學校對於學生之優良行為表現,得選擇下列各款之獎勵措施:
一 師長口頭獎勵。
二 公開場合表揚。
三 登載於本校刊物表揚。
四 頒發獎狀或獎章。
五 頒發獎品或獎金。
六 推舉為學習楷模。
七 其他適當之獎勵。
第 三 條 學校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得選擇下列各款之輔導或懲處措施,以導正學
生行為:
一 勸導改過或口頭糾正。
二 調整座位。
三 安排參與班級或本校公共服務。
四 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五 責令道歉。
六 要求賠償所造成之財物損害。
七 實施個別輔導。
八 轉介輔導。
九 其他適當之輔導或懲處措施。
第 四 條 本校負責處理學生獎懲之人員及單位如下:
一 獎勵案件:屬班級事務者,由導師或任課教師逕予施行;屬本校行政處室
事務者,由各相關處室處理。
二 一般懲處案件: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前條規定先行妥適處理;未見改善者
,得提交本校相關行政處室或由相關行政處室主動協助處理。
三 重大獎勵及懲處案件:導師、任課教師或本校相關行政處室應提交學生獎
懲委員會處理。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重大懲處案件如下:
一 蓄意鬥毆致人受重大傷害者。
二 攜帶危險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三 強索財物情節重大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足生危害秩序及安全者。
五 持有或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迷幻物品者。
六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其事實存在
者。
七 其他不當行為情節重大者。
第 五 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重大獎懲案件及相關事宜,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
懲會)。
獎懲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
之:
一 本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其中學務主任及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 本校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二人。
三 家長會代表二人。
四 學生代表一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之人數應相等,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委員因故
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
務,並依第二項規定補聘之。
獎懲會會議由學務主任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會議決議之記錄,由主席指定委
員為之。
第 六 條 獎懲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
同意行之。
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懲會處理獎懲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規定。
第 七 條 學生獎懲案件之會議得不公開之,其審議應符合公平及公正原則。重大懲處案
件應通知學生、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獎懲會會議之決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
應予保密。
第 八 條 本校全體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案件,有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
第 九 條 獎懲會作成之獎懲決議,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校長對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覆議,對覆議結果仍
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獎懲案內敘明理由。
獎懲決議經校長核定或變更確定後,應以書面記載獎懲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
,通知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 十 條 學校對於學生獎勵案件,以公開表揚為原則。
學校執行學生懲處案件時,得請求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協助,並應持續追蹤輔
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第 十一 條 學生、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本校所為之獎懲措施,如有不服,得向學校學生申訴
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 十二 條 學校應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獎懲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務,並得就有關獎懲會
受理重大獎勵案件之範圍與辦理獎懲案件之相關行政程序訂定補充規定,提經
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局備查。
第 十三 條 本規定自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2014年6月5日 星期四
臺北市大安區私立新民國民小學 中輟生預防、通報協尋及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實施計畫
臺北市大安區私立新民國民小學
中輟生預防、通報協尋及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實施計畫
101年9月10日修正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101.8.1) 。
二、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99.5.12)。
三、教育部101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
四、臺北市101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
貳、目標
一、加強宣導工作,提昇全校師生對中途輟學之認識與預防。
二、建構全校教師對中輟學生之輔導資源,輔導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協助其心智健康發展,培養其人格健全成長。
三、發展多元教育型態,增進中輟復學學生良好的學校生活適應,使中輟生度過復學後之適應期,降低中輟復學生之再輟率。
四、結合學校與社區、家庭之資源力量,推展輔導與關懷工作,使學生能快樂上學、健康成長。
參、實施原則
一、積極預防的效果勝於消極的輔導。
二、維護中輟生的尊嚴與鼓勵中輟生積極上進。
三、透過親師合作,強調以教育愛來教化與輔導學生心靈成長。
四、家庭、學校、社會資源三者密切結合,建立良好的溝通管道。
肆、實施方式
一、預防策略
(一) 任課老師及導師加強點名工作,確實掌握學生上課出缺席情況,預防學生缺課或逃課。
(二) 導師針對班上未請假未到校之同學即以電話連繫,深入了解缺席原因,並實施學習及生活輔導。
(三) 利用教師晨會、成長研習或學年會議中廣加宣導,提供學校師生關於中輟生之資訊,提昇教師對於中輟生關懷輔導知能,共同快樂相處、成長學習。
(四) 任課老師及導師針對高關懷對象加強輔導,或轉介至輔導室。
(五) 對學生之不良行為須建立個人資料,以作為輔導之依據,嚴重者優先列為認輔對象,必要時亦可聯絡輔導室請求社會機構協助輔導。
(六) 提供教師多元教育課程方法及資訊,活潑教學內涵,以提昇學生學習之興趣。
二、通報協尋工作
(一)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事項及學校各處室職掌分工,應依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處理流程(如附件一)及學校各處室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職掌分工表(如附件二)辦理。
(二)學生中途輟學後,學校應即時上網通報至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網站,並函報臺北市中輟生資料處理區域中心學校(以下簡稱中心學校)、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及社會局。
(三)針對下列對象進行通報:
第一類: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之學生。
第二類: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之學生 (含新生未入學)。
第三類: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達三日以上之學生。
第四類:其他原因失學者。
1.學生有第一類中輟狀況時由生教組即時上網通報,通報完成後以書面函報所在地強迫入學委員會、社會局、各區中心學校。
2.學生有第二、三、四類中輟狀況時由註冊組即時上網通報,通報完成後以書面函報所在地強迫入學委員會、社會局、各區中心學校。
(四)導師會同訓導處生教組、輔導室輔導組除電話連繫外,於必要時實施家庭訪問,進一步了解學生家庭背景及離校原因與去向,並由輔導室進行個案輔導。
(五)請學生鼓勵家中、鄰居或認識之中輟生回校就讀。
(六)中輟生因家庭清寒或發生重大變故而不能入學者,檢具該生及其家庭相關資料,報臺北市政府尋求必要之救助或福利服務,並得請家庭教育中心提供親職教育之諮詢服務。
三、復學輔導策略
(一)中輟生經尋獲後,學校應即時上網通報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網站。
(二)中輟生復學後,學校應即時上網通報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網站,並以書面通知中心學校、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社會局及轉介相關單位。
(三)設置中輟生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評估學生狀況及需要,轉介警政、社政或其他相關單位,進行追蹤、協尋、輔導及復學輔導就讀等相關工作。
(四)中輟生返校後,應於五個工作天內協助學生完成復學程序。
(五)為協助中輟生早日適應校園作息,學校應於學生完成復學程序後,以五個工作天內召開鑑定復學輔導就讀會議為原則,提出因應學生適應狀況所作彈性輔導就讀之措施或計畫。
(六)視中輟生情況及需求編入適當年級與班級,其復學編班原則如下:
1.召開鑑定復學輔導就讀會議研議處理。
2.依據學校編班原則及學生能力、年齡編入適當年級班級。
3.經專案暫讀補校或教育局補助辦理之合作式中途班(即中輟學園)之中輟復學生,學籍仍設原校原班,未滿十六歲學生再度中輟後,由原校負責追蹤輔導。
(七)以轉銜輔導原則進行中輟生之復學安置,其原則如下:
1.學校應建立中輟生檔案,詳細記載中輟生資料,包括輟學日期、通報及輔導紀錄、復學日期、再度輟學情形、追蹤輔導紀錄等,並每月檢討輔導學生復學成效。同時進行心理衡鑑,並架起同儕、師生及家長等之輔導網絡(輔導就讀、轉銜)。
2.協助中輟生建立行為常規以適應學校生活。
3.規劃適性學習計畫以協助中輟生學習適應的落差,考量個別教學輔導計畫。學校對中輟生應積極輔導其復學,並施予適當之課業補救及適性教育措施。
4.輔導中輟生的班級同儕,以接納的態度協助中輟生的復學。
5.協助任課教師及家長學習用鼓勵及務實的態度對待復學的中輟生。
(八)中輟生復學後校內成績處理原則如下:
1.依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或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採計成績。
2.以補考提供成績登錄。
3.以現有成績紀錄作為學期成績參考
4.輟學期間成績得記載為零分。
5.專案提報校內鑑定復學輔導就讀會議研議。
(九)有關特殊個案協助機制依序如下:
1.召開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討論。
2.學校如已善用各項輔導及策略資源,仍無法解決個案問題,應以密件方式函請教育局召開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經教育局審理評估後決定是否召開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
3.經教育局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協助,仍有難以協調解決之個案問題,由教育局提報強迫入學委員會及中輟生通報、復學及輔導跨局處督導會議討論。
伍、本計畫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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